
安徽省进出口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条:本团体名称《安徽省食品进出口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Association of Anhui Food Import and Export, 缩写AAFIE。
第二条:本协会是从事食品进口、出口、代理、销售及从事与食品进口相关的周边行业(如:物流、通关、仓储、电商服务及金融服务等)企业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合作及互助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适应我国近年来进出口食品行业飞速发展的形势及新型食品进口、出口、销售渠道发展变化的需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对未来我省进出口食品行业发展中强有力的中介作用和行业管理作用;维护正常的行业秩序和企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增进海内外同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全省对外经济贸易事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做好协调、指导、咨询、服务及行业自律工作。
第四条: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商务厅,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本协会接受省商务厅和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半汤路11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开展以下业务一、宣传、贯彻国家和安徽省对外经贸方针、政策以及涉外经贸法律、法规,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行业管理,沟通会员与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联系,发挥行业代表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国际市场与企业会员之间发挥纽带作用,成为推进进出口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的助推器。
二、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了解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会员企业排忧解难,密切会员企业与海关、税务、外汇管理、检验检疫、工商、银行、保险、外经贸管理等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为企业在业务运作中获得支持提供服务;
三、宣传、普及国家进出口食品及与食品进出口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会员企业守法经营;
四、收集、传递国际经贸信息,开展国际经贸情况调研,为会员企业提供国际经贸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宣传。开通协会网站,编辑发行协会会刊和其它信息资料。
五、帮助协调解决会员企业之间的经营、贸易纠纷,促进行业自律;维护正常的行业秩序和会员企业的共同利益;
六、组织经验交流和专题研讨活动,帮助会员企业提升整体素质。
七、建立服务窗口,为会员企业提供业务咨询、改革咨询、法律咨询、认证咨询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
八、实行行业自律,制订行规行约,指导、监督会员企业依法经营。协调会员企业之间的关系,调解会员企业的经济纠纷,接受和处理有关投诉,维护行业信誉和正常业务秩序。
九、承担政府委托的对外经贸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3.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单位会员在省、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完成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及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各类企业;
具有相关资质从事与食品进口行业相关的上下游产业(包括:物流、通关、仓储、电商服务及金融服务)的各类企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协会为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适用于设立监事会或监事的社会团体);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或监事的工作报告;(适用于设立监事会或监事的社会团体)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或五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商务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本商会顾问、名誉会长;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掌管本商会财务状况,审批日常经费开支;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协会设监事五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适用于不设监事会的社会团体)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适用于设监事会的社会团体,监事人数须在3人以上)。
第三十一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省商务厅和省民政厅根据工作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适用于设监事会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或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省商务厅、省民政厅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或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小于等于六个月)。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适用于设监事会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五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或监事)发现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商务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省商务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商务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经 2020 年 10 月 16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自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